碳排放核算方法与工具:碳核算的标准-其他的标准体系
碳排放核算方法与工具:碳核算的标准-其他的标准体系

碳排放核算方法与工具:碳核算的标准-其他的标准体系

在碳排放核算领域,除了前面我们常说的国际通用标准外,各国也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政策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本地的核算标准与指南。

这些标准体系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全球碳核算实践的多元图景。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中国、欧盟和美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标准与工具。

中国

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碳核算标准体系,从行业、设施、区域到产品层面均有覆盖。

1. 24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2013年至2015年间,国家发改委分三批发布了覆盖24个重点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这套指南是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基础性文件,涵盖了电力、钢铁、化工、水泥、航空等关键领域。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不同行业的指南在核算单位、参数选取上存在差异,这也使得跨行业的数据对比存在一定难度。 对于参与全国碳市场的控排企业来说,编写碳排放报告时,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对照自身所属行业的指南,系统识别企业边界内的排放源。

从发布批次来看:

  • 第一批(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主要包括电解铝、电网、发电、钢铁、化工、镁冶炼、民航、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10个行业。
  • 第二批(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涉及石油化工、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煤炭生产、独立焦化等4个行业。
  • 第三批(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则涵盖了造纸、食品烟草、有色金属、交通运输、矿山、机械设备制造、公共建筑运营、工业其他行业、氟化工、电子设备制造等10个行业。

2.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这一指南是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核心技术规范,专门针对重点排放单位在温室气体监测、核算与报告中的关键环节给出了明确要求。 该指南经历了多次修订:

  •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 2022年3月,发布首次修订版。
  • 2022年12月,进行了最新修订,指南名称也由原来的“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调整为“核算与报告指南”,删除了“方法”二字,体现了从方法规定向系统化报告管理的转变。

在政策衔接上,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要求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八大重点排放行业中年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按照该指南开展数据报告工作。 2023年的最新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和2024年度的报告均需按照修订后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编制。

3.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如果说行业指南聚焦的是企业层面,那么省级清单编制指南则侧重于区域层面的碳核算。 这套指南主要用于省、市等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分类计算与汇总。

我国国家层面的区域碳核算方法主要参考IPCC 2006年指南,但在实际操作中,省级及以下层面的清单编制普遍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为依据。 例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编制发布了《广东省市县(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为下级行政区的核算提供了更细化的操作指引。

4. GB/T 24067-2024《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

这是我国在产品碳足迹核算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指导制定,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出台背景方面,一方面,国家顶层设计如《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另一方面,国际上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也要求我们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以应对出口挑战。

标准特点上,该标准采用与国际通行的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一致的模式,转化采用了ISO 14067国际标准,为未来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数据的国际互认奠定了基础。

主要内容上,标准明确了产品碳足迹量化的四个步骤(目的和范围确定、生命周期清单分析、生命周期影响评价、生命周期结果解释)和五个阶段(原材料获取、生产、运输、使用、废弃处理),同时对产品种类规则编制、核算边界选取、计算方法、报告要求、鉴定性评审以及产品碳足迹声明等均作出了规范。

出台意义上,该标准填补了国内产品碳足迹核算通用标准的空白,为后续各具体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提供了指引。 通过摸清产品的碳排放“家底”,有助于发掘企业和产业链的降碳潜力,提升产品在低碳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欧盟

1. 产品环境足迹方法(PEF)

PEF(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是欧盟推出的一套基于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环境足迹量化方法体系,覆盖商品和服务。 这套体系以其细致和严格著称,是目前全球LCA评价体系中要求最高的标准之一。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PEF不仅形成了方法指南,还针对19类细分产品制定了具体的产品环境足迹分类规则(PEFCRs)。 这些规则是在PEF体系框架下,针对特定产品类别的更细致的量化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欧盟新电池法就明确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产品需按照最新版本的PEF方法及相应的PEFCRs来核算并披露其碳足迹信息。

2.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EU ETS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是欧盟实现减排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

覆盖范围上,该体系重点关注那些可以高精度测量、报告和验证的排放,具体包括:

  • 电力和热力生产产生的二氧化碳;
  • 能源密集型行业,如炼油厂、钢铁厂以及铁、铝、金属、水泥、石灰、玻璃、陶瓷、浆纸、酸类和有机化学品等生产环节;
  • 欧洲经济区内的航空及飞往瑞士和英国的航班;
  • 海上运输,按照航程比例进行核算;
  • 硝酸、己二酸等生产过程中的一氧化二氮,以及铝生产过程中的全氟化合物。

报告要求上,相关企业需在EU ETS系统上提交年度排放报告,欧盟委员会提供了统一的电子报告模板来帮助企业完成此项工作。

美国

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于2009年启动了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 该计划要求年排放量达到或超过2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设施必须强制报告。 低于这一阈值的小型企业、农业领域以及土地使用变更等则不在强制报告范围内。

GHGRP覆盖了超过8,000家设施,这些设施的排放量约占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5%-90%。 每年3月31日前,相关企业需按照GHGRP规定的方法完成碳核算,并通过电子温室气体报告工具(e-GGRT系统)向EPA提交数据。

数据提交后,EPA会通过多步骤的验证流程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执笔作轻舟,载星河渡鲸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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